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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
(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