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9-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地字〔1989〕73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我们制订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按照改革的精神,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要逐步改变资金无偿使用的做法。因此,我们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对有直接经济收益的投资项目要按项目进行管理,资金使用实行有借有还的办法。望各地在执行中及时进行总结,把好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上报我部,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附件: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陆地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有关省、自治区对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在年度预算中也要给予适当安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专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设专人管理此项资金。

  第三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补助县以下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对边境地区维修道路、增加邮电通讯设施和发展文教卫生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进行适当安排;对开展边境工作需要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要从严掌握。

  第四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由省、自治区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改变层层切块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使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收取一定比率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后,按期收回资金。回收的资金由省、自治区集中管理,对资金回收好的县级财政、可给予先使用资金的奖励。

  第六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用于需要扶持的项目,都要建立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选择项目时要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并建档立项,执行中要按进度进行拨款监督,验收投产时要进行投资效益的考核,按效益的高低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

  第七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在用于扶持项目建设时,可以同其他渠道的资金结合起来使用,统筹安排,但要做到渠道不乱,分别核算。

  第八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除第七条规定的可同其他资金结合使用外,不能抵顶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也不能做为财政支出基数分配。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都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使用报告制度、做到有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执行中有执行情况报告,年终有效益总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都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到资金投放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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