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1-15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4-01-15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4〕8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国税发[2001]15号文有关政策的函
 

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国税发[2001]15号文有关政策的函》([2003]广发计字1072号)。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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