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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或投资实体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按财金〔2002〕32号文的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填写有关报表:
1.办理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
2.办理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人代表变更,只须填报申报表4。
3.办理年检登记须填报:《__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
4.办理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
企业在申办以上产权登记时,若有资产担保或司法冻结事项发生,还须填报《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或《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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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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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
注册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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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 | ||
企业法人代表 | ||
主管财政机关 | ||
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 ||
申报企业 |
1.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企业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地址和邮政编码一致。
3.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企业总部等名称。
4.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5.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7.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8.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
9.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填写;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填写。
10.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11.主管财政机关: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填写。分为:财政部(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部门;市(含省辖市、地区、州、盟、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财政部门。
12.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
13.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14.签字、盖章:若申报单位为企业总部,只须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处签字、盖章。
主管财政机关审定数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
资本公积 | ||||
其中: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 ||||
盈余公积 | ||||
各类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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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 | ![]() | ![]() | |||
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 | ![]() | ![]() | |||
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总额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资产总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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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 | |||||
1.国家资本: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3.国有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投入本企业法人资本中的国有资本数额。其中,出资人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其投入本企业的法人资本全部界定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出资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4.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未分配利润如为负数,应当在所填数额前加“-”号标示,以下各栏目遇有负数情况,均按本注释的规定办理。
7.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补充流动资本等因素形成的企业资本公积。
8.各项风险准备:指金融企业按其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各种准备。包括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总准备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
9.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0.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1.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2.负债总额、资产总额、长期投资: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13.申报日期:按反映企业所申报国有资本以及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实际情况的时点填写。
14.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15.签字、盖章:若申报单位为企业总部,只须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处签字、盖章。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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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 | |||||||
1.出资人代码:国务院出资填写“GOV100000”;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市(含省辖市、地区、州、盟、计划单列市)、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填写“GOV+地方行政区划码”;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出资填写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统一代码;国内企业出资填写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代码;中国公民自然人出资统一填写“ZGR000000”;境外企业出资统一填写“JWQ000000”;境外公民自然人出资统一填写“JWR000000”。
2.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3.地址:按出资人所在详细地址填写。其中,出资人为企业的,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出资人为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应与其《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一致。
4.投资金额:按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资本数额填写。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业实收资本总额相等。
5.股权比例:按各出资人实际股权比例填写,各出资人股权比例之和应当为100%。计算公式为:
6.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7.签字、盖章:若申报单位为企业总部,只须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处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批准设立单位 | ||
批准设立文号 | ||
批准设立日期 | ||
组织形式 | ||
注册号 | ||
注册日期 | ||
注册资本 | ||
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 | ||
企业法人代表 | ||
主管财政机关 | ||
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 ||
申报企业 |
1.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企业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地址和邮政编码一致。
3.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企业总部等名称。
4.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5.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7.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8.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
9.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填写;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填写。
10.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11.主管财政机关: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填写。分为:财政部(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部门;市(含省辖市、地区、州、盟、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财政部门。
12.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
13.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14.签字、盖章:若申报单位为企业总部,只须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处签字、盖章。
主管财政机关审定数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主管财政机关审定数 | ||||||
资本公积 | ||||||
其中: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 ||||||
盈余公积 | ||||||
各类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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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 | ||||||
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 | ||||||
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总额 | ||||||
负债总额 | ||||||
资产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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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资本: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3.国有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投入本企业法人资本中的国有资本数额。其中,出资人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其投入本企业的法人资本全部界定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出资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4.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未分配利润如为负数,应当在所填数额前加“-”号标示,以下各栏目遇有负数情况,均按本注释的规定办理。
7.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补充流动资本等因素形成的企业资本公积等。
8.各项风险准备:指金融企业按其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各种准备。包括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总准备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
9.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0.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1.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2.负债总额、资产总额、长期投资: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13.申报日期:按反映企业所申报国有资本以及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实际情况的时点填写。
14.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