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1986年中央级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6-08-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卫生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86〕436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卫生局: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经费超支和药品浪费问题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其原因主要是公费医疗制度本身存在着包得过多,不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亟需进行积极而又稳妥的改革,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今后将不对公费医疗预算定额作全国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财力的可能,对公费医疗预算定额进行调整,所需经费由地方负担。

  二、为解决中央级驻地方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合理超支问题,除大学生仍执行30元外,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在不超过每人每年55元(三大市为61元)内,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三、为了改变公费医疗经费包得过多的弊端,克服浪费,请各地根据卫生部、财政部[84]卫计字85号文件精神,在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同时,继续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办法,包括试行公费医疗经费与个人适当挂钩的办法。中央级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也应执行地方的有关改革办法,凡是实行与个人挂钩的地区,应把中央驻地方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包括进去,实行与个人挂钩办法后,仍必须严格执行自费药品等有关规定,对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高干)、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以及癌症、烈性、急性传染病等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但也必须贯彻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各地在实行与个人挂钩办法时,应注意不要把公费医疗经费全部包干给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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