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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
①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①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分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
(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3、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前次摹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文;
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
8、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
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国有股回购的申请报告;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申请;
四、公司发行股票、增发股票或国有股股东与公司发生资产置换,国有股东应在此项工作完成后即将有关情况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五、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
六、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在出具股权管理批复文件时须同时报财政部备案,并建立国有股权变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7
财政部建立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股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未按国家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财政部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八、本通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