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18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3〕42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 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 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 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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