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6-06-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86-07-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86〕276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有些部门和地区询问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比照执行。经与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决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因公牺牲、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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