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11-28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2-11-28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2〕101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城市住房建设债券资金等,下同)“大委托”贷款业务,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大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吸纳资金后发放贷款业务,虽然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因此,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依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准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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