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2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3〕106 号
【首选类别】 财政法制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针对全国部分省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缓解医疗救助资金的压力,尽快战胜非典型肺炎疫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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