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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
汇总纳税的机场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
二、新疆航公司所属机场
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中国西北航空公司、中航浙江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存在较多未弥补亏损,其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新疆航空公司、去南航空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