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10-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3〕21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方案精神,为支持其改制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7.98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4年起,以该公司2003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其当年实际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