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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管理,规范转贷行为,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同意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国内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同意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国内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对此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不承担偿还责任,也不提供还款担保。
第五条
第六条
1000万美元(含)以下 | 0.30% |
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 | 0.25% |
5000万美元以上 | 0.20 % |
1000万美元(含)以下 | 0.35% |
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 | 0.30% |
5000万美元以上 | 0.25% |
(三)对三类项目,如贷款国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以脱钩转贷。转贷银行可根据项目本身的周期和实际投资回收期重新确定转贷条件。重新确定的转贷条件中,加收的贷款利息和费用之和不得超过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