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3-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2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11日至1231日,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11日至1231日,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11日至1231日起,金融保险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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