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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
(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含各地分支机构)、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具体项目见附件),为中央财政收入。
(二)地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单位的收费收入按规定逐级上交至上级主管部门的,上交的收费收入为该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收入;按规定不予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为同级财政收入。
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补充:
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项目。
第4220款“海关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验车费”等4项;
第4223款“工商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项目;
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说明改为“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4231款“环保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环境监测服务费,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评审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利用外资项目管理费”等4项。
增设4233款“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为“反映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收费收入”。
(一)各项收费,由执收单位按预算级次就地办理缴库,但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的,继续由各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缴入同级国库。
(二)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填开“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科目”栏,按收费单位,分别填写“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海关行政性收费收入”、“工商行政性收费收入”、“环保行政性收费收入”、“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项目,按《
(一)海关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应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二)本通知规定应缴国库的各项收费,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违反规定少收或不收,也不得占压、挪用。
(三)各部门、各单位与收费相关的支出,纳入本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安排,部门和单位不得由收费收入坐支。
(四)各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应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2年1月1日后各单位收取并已缴入财政专户的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国库。
1 | 公安部 |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 |
2 | 最高人民法院 | 诉讼费 |
3 | 海关总署 | 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验车费 |
4 | 工商总局 |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5 | 环保总局 | 环境监测服务费,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利用外资项目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