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各地专员办加强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算、财务监督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6-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2003〕69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2003年6月10日财政部财金[2003]69号发出)

    为加强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派出机构的财务监督,规范三会派出机构的财务行为,提高预算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加强对三会派出机构财务监督和预算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专员办应加强对辖区内三会派出机构的预算财务监督,对三会派出机构的财务实施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督促三会派出机构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提高资金的有效性。

    二、专员办加强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支出预算编报的合理性、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的审核.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三、三会派出机构在向会本级报送预算(一上)的10个工作日前,应将预算报送当地专员办,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二)涉及基本支出的有关材料:机构设置;实有人员和构成;人员经费的构成以及执行的具体政策(如执行所在地的政策,需要提交所在地省级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各类资产、资源的占用和使用情况;增支因素的书面材料等。

    (三)涉及项目支出方面的材料: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

    四、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基本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

    (二)支出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基本支出是否符合计划任务、工作目的和职能。

    五、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是否有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是否有正式申报手续;

    (二)项目是否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财政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按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安排,是否为上年延续,配套规定是否落实;

    (三)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六、专员办应加强对三会派出机构收入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预算收人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即各种收人项目是否全部编人预算,财政拨款收人以外的各项收人测算是否准确;

    (二)各项非财政拨款收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全部纳入了预算。

    七、专员办在收到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由三会派出机构作为部门预算附件报送会本级。专员办将审核意见同时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

    八、专员办应加强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经政策及财政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三会派出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的预算法规,规范使用各项预算资金;

    (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强化财务管理,纠正、处理违规违纪问题,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专员办在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九、专员办应加强对三会派出机构决算的审核。三会派出机构在决算上报会本级10个工作日前,应报送专员办审核,并将专员办审核意见作为附件报送会本级。专员办在收到三会派出机构决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支出决算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决算审查结果与年度预算进行对比,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估预算执行质量,提出审核意见。专员办应同时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

    十、专员办应对三会派出机构的财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告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同时,抄送三会派出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十一。专员办应建立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财务监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三会派出机构在预算编制、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抄送三会派出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十二、专员办应熟悉和掌握三会预算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加强与三会派出机构的沟通,了解三会派出机构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基础数据,掌握三会派出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

    十三、财政部对专员办开展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给予指导、督促。三会向派出机构下达和调整预算指标时,应同时抄送专员办。

    十四、专员办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备案。

    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联系。

    附件: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审核意见表

附件: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审核意见表

审核单位:                     单位:万元

   派出机构编报数专员办审核数调增(减)数备注
一、人员经费    
l.基本工资    
2.津贴    
3.奖金    
4.社会保障缴费    
5.其他    
6.医疗费    
7.住房补贴    
8.其他    
二、住房改革支出    
l.住房公积金    
2.购房补贴    
三、日常公用经费    
1.办公费    
2.印刷费    
3.水电费    
4.邮电费    
5.取暖费    
6.交通费    
7.差旅费    
8.会议费    
9.培训费    
10.招待费    
11.福利费    
12.劳务费    
13.租赁费    
14.物业管理费    
15.维修费    
16.办公设备购置费    
17.交通工具购置费    
18.其他    
基本支出合计    
四、基建项目支出    
1.项目1    
2.项目2    
五、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    
l.项目1    
2.项目2    
3.项目3    
项目支出合计    
预算支出合计    
注:需附文字资料,对以上审核意见逐项进行说明,提供审核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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