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工作。各地要运用统计报表数据,分析土地收支管理政策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土地收支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土地收支管理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运用信息系统过程中,如遇到软件、政策等方面的相关问题,要逐级反映,由省级财政部门集中向财政部反映,以便财政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