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6-11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银发〔2001〕259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现印发你们,有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管理部将该办法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附件: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上述账户均为财政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和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账户,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监管。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总行,代表本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代理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财政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财政部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财政部开设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财政部和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民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韵程序变更、撤消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拇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对小额现金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的规定实行额度控制,日终余额为零。

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一特设专户如需提现,需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和清算已支付的财政资金。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格式见附件1),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联,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联,由收款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由收款人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付款人的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付款人的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投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财政部的支付凭证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的支付凭证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拨付额度。

第十九条  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什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需要,财政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确定下一月度增加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用于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预留中国人民银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授权支付通知累计余额的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划拨款项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通知累计余额的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财政部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送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以手工方式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送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含)之前收到的财政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之前汇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5:00之前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营业日的15:00(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开具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的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15: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支付。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将同城支付资金实时、异地支付资金在两小时之内划拨至收款人账户。

属于同城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

属于异地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将资金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于联行系统划往收款人账户。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回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财政部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

(三)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向代理银行提交。

(四)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基本要素;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中规定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给预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的支付凭证,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小额现金的支付清算,按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节清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

第二十八条  国库单一帐户与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5000万元,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与代理银行及时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提交《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应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和授权支付通知累计分额的额度内,办理财政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的财政资金,填制《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见附件1—1)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清单》(见附件1—2),作为《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回,分别划往并结平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三条  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清单》,一并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清单》后,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基本要素;

2、《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金额是否一致;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累计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累计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填制联行往账贷方报单,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联提交给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以《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为记账凭证,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财政部作付款通知。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支出——国库单一账户 

  贷:联行往账

(四)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国库局划来的联行往账贷方报单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以《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为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同时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提交给申请划款代理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五)代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取回《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财政部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

第三十四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注明原因备查。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小额现金帐户支付资金的清算办法,按照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资金清算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等凭证基本要素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及时更正。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出现内部资金汇划错误、同城票据提出错误等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十一条  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账户管理和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由财政部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末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或违反《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因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每月4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月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4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上月的财政直接支付月报,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编报。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向财政部提出国库单一账户对账单,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4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提出上月的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对账单的格式见附件2)。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账户对账单,核对账目。

 

第五章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资金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施行。

 

附件1:

  __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借方凭证)1

 开票日期 年   月日  编号:

款人

  全称

 

款人

  全称

 

账号或地址

 

账号或地址

 

开户行名称

 

行号

 

开户行名称

 

行号

 

金额

人民币(大写)

支付金额(小写)

 

摘要:

申请划款银行签章

会计分录:(借)

(贷)

付款行付款日期       

 

 

复核记账

备注:

8.5×17.5公分(白纸蓝油墨)

 此联付款行作借方凭证附件:

 

  __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付申请划款凭证(贷方凭证)2

  开票日期 年   月日  编号:

款人

  全称

 

款人

  全称

 

账号或地址

 

账号或地址

 

开户行名称

 

行号

 

开户行名称

 

行号

 

人民币(大写)

支付金额(小写)

 

摘要:

上列款项已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借)

   (贷)

收款行转账日期年    

 

 

 

复核记账

备注:

8.5×17.5公分(白纸红油墨)

 此联收款行作贷方凭证附件:

 __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收账通知)3

 开票日期 年   月日  编号:

款人

  全称

 

款人

  全称

 

账号或地址

 

账号或地址

 

开户行名称

 

行号

 

开户行名称

 

行号

 

人民币(大写)

支付金额(小写)

 

摘要:

上列款项已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借)

(贷

)收款行转账日期       

 

 

复核记账

备注:

 8.5×17.5公分(白纸紫油墨)

 此联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附件:

 

  __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   单)4

 开票日期 年   月日  编号:

款人

  全称

 

款人

  全称

 

账号或地址

 

账号或地址

 

开户行名称

 

行号

 

开户行名称

 

行号

 

金额

人民币(大写)

支付金额(小写)

 

摘要:

上列款项已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借)

   (贷)

付款行付款日期       

 

 

 

复核记账

备注:

8.5×17.5公分(白纸黑油墨)

 此联付款行给付款人的回单  附件:

 

__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  单)5

 开票日期 年   月日  编号:

款人

  全称

 

款人

  全称

 

账号或地址

 

账号或地址

 

开户行名称

 

行号

 

开户行名称

 

行号

 

人民币(大写)

支付金额(小写)

 

摘要:

上列款项已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借)

(贷)

付款行付款日期        

 

 

复核记账

备注:

8.5×17.5公分(白纸绿油墨)

 此联付款行给付款人的回单  附件:

 

 

附件1—1顺序号:

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

 年月日

__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付金额单位:

 预算单位

预算科目(款级)

  支付金额(小写)

 

 

 

 

 

 

 

 

 

 

 

 

 

 

 

 

 

 

 

 

 

 

 

 

 

 

 

 

 

 

 

 

 

 

 

 

    

 

代理银行签章           

附件1—2   顺序号:

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清单

年月日

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支付金额单位:

代理

银行

 

预算单位

基层

预算单位

预算科目  (项级)

收款人

全 称   开户行

支付金额  (小写)

 

 

 

 

 

 

 

 

 

 

 

 

 

 

 

 

 

 

 

 

 

 

 

 

   

 

      代理银行签章                  第      页

 

附件2   编号:

_____________账户 对 账 单

                                                  金额单位:

   

   

余额

  备注

   

   

   

   

 

 

 

 

 

 

 

 

 

 

 

 

 

 

 

 

 

 

 

 

 

 

 

 

 

 

 

 

 

 

 

 

 

 

 

 

 

 

 

 

 

 

 

 

 

银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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