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和移交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9-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社字〔1998〕100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
 

铁道部、水利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根据我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你单位选定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为了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现就清理和移交你单位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进行清理,并填写“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明细表”,“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明细表”(两表见财社字[1998]88号文附件)。并于921日将加盖公章的两表传真给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二、各单位务必于924日持填写后的“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明细表”(一式三份)和全部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单,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办理具体移交手续。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核查后,向各单位和财政部出具代保管凭证。定期存款到期后,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负责兑付,并转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各单位务必于923日持填写后的“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明细表”(一式三份)和全部国家债券凭单,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具体移交手续,并与代保管方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共同签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核查后,向各单位和财政部出具代保管凭证。国家债券到期后,由各单位负责兑付,并转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清理和移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事项仍按《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8]88号)执行。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代保管国家债券    张共计    元。国家债券到期后由委托方负责兑付。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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