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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废止、停止执行部分涉及企业财务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以下项目的行政审批:(一)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事项的审批;(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记帐本位币的审批;(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坏帐损失的审批。
二、废止下列文件: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外字第457号]。
三、停止执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一)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外字第39号]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二)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第三条:企业要加强逾期应收帐款的催收管理工作,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境外应收帐款确应列作坏帐损失,每笔损失在2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帐损失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境内应收帐款确应列作坏帐损失,每笔损失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帐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