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行总行:
现将
一、根据各年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的通知》、《关于对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
(一)个人购买的1983
(二)在1989
1992年到期的单位购买的
(一)各年度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期均为7
(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债券的利息均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算起至
个人购买的
单位购买的
(三)个人购买的
(四)凡以前年度到期按规定可还本付息,但应付未付的各年国库券和国家建设债券,1992年仍可办理兑取手续,其计息年限以该债券的最后偿还期为准,超过最后偿还期的,不再加计利息,即:
(五)
单位购买的
四、
(二)为方便群众,简化兑付手续,凡在保值公债发行期内(1989年7月1日至1990
(三)保值公债的年利率为发行时人民银行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加到期时的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由于目前保值贴补率为零,保值公债兑付时的年利率即为
(四)保值公债实行全国通兑,不受购买地点的限制。为了避免发生误兑,各地应指定1—2个兑付点,专门办理面值为5000
五、兑付期过后,各大中城市和县市的财政、银行仍应设有1—2个机构,常年办理国债券兑付业务。
六、各地财政、银行、邮政部门的网点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办理上述各年度国库券、保值公债和国家建设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