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6-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5〕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京九铁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鄂财农税发[1995]406号《关于京九铁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我部已在(93)财农税字第15号《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京九铁路用地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征税范围问题,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已有明确规定: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的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的生产、生活用地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请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执行,计征税额标准按照你省目前实际执行平均税额确定。

  三、京九铁路联络线、京九铁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请你厅组织力量,做好该项目税款的征收工作。如经屡催不交,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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