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一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 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附后。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附件:
“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对以下表内商品在相应的限量之内可以免征关税,但海关代征增值税照常征收:
序号 | 类别 | 数量(金额) |
1 |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 第1-10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过200美元 |
2 |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
3 |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
4 |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5 |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
6 |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
7 |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
8 | 工艺品 |
9 | 化妆品 |
10 | 医药品、保健品 |
11 |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 第11-15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 |
12 | 珠宝、首饰品 |
13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
14 | 信息产品 |
15 | 艺术品 |
注:1、每个参展商第1-15类展品的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
2、以上商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