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纳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规定的免税范围,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