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6-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1-07-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9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

  1.烟叶。税率为20%

  2.毛茶。税率为8%

  3.牲畜产品。暂停生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4.果品。税率为8%

  5.原木、原竹。税率为8%

  6.水产品。税率为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8.天然橡胶。税率为5%

  9.食用菌。税率为8%

  10.贵重食品。税率为8%

  11.花卉。税率为8%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税品目的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171日起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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