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9-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88〕4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