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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为使海关和税务部门正确执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海关总署编写的《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待征税对照使用手册》所列各项对照税目、税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海关、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与国内税收执行不一致的,先按该手册征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商议后再作决定。
三、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四、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与减税、免税。进口环节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对进口货物的有关政策性减税、免税规定正在清理,待报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调整方案下达前按原规定办理。
五、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3.图书、报纸、杂志;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二)纳税人进口的货物,除第1项规定外。税率均为 |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
(一)烟 |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
2.乙类卷烟 |
3.雪茄烟 40 |
4.烟丝 30 |
(二)酒及酒精 |
1.粮食白酒 25 |
2.薯类白酒 15 |
3.黄酒 吨 |
4.啤酒 吨 |
5.其他酒 |
6.酒精 5 |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
(四)护肤护发品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 10>% |
及珠宝玉石 |
(六)鞭炮、焰火 |
(七)汽油 升 |
(八)柴油 升 |
(九)汽车轮胎 |
(十)摩托车 |
(十一)小汽车 |
1.小轿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 |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 |
的(含1000毫升) |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
2.越野车(四轮驱动) |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 |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 |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