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10-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2002〕530 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更好地满足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买外汇的需要,规范个人购汇行为,现就有关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400美元,每个公历年度只能购买一次。

   二、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买外汇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其他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参照本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中央部门组团出国的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直属部门,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有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该部门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如在当地中国银行没有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应到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

    四、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出国人员自费购汇登记备查制度,对个人自费购汇从严管理,禁止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

    五、调整后的个人自费购汇标准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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