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7-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工字〔1989〕302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

  全国统配煤矿从1985年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开始,按吨煤1.50元列入原煤成本提取井巷工程基金,用于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支出,考虑到几年来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所需的“三材”、电力大幅度涨价和职工工资提高,使原规定吨煤1.50元的提取标准已保证不了正常生产需要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7月1日起将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由原规定吨煤1.50元提高到2.50元、吨煤提高一元,提高的部分全部从成本中列支。  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调整后,其使用范围等仍按照原煤炭部、财政部[85]煤财字第3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支出由你两公司在1989年国家已解决的亏损指标中统筹解决,我部不再调整亏损包干指标。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