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7-04-22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建总经字〔1987〕23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87]粤建银经便字第19号函收悉。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的问题,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批转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第九条,以及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奖计入成本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都曾作出规定,即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留给企业、跨年使用、以丰补歉。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不能动用工资含量包干节余兴建宿舍、办集体福利事业等,不能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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