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的意见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1-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行〔2002〕2 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中央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务院军转领导小组、人事部共同制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已下发执行。财政部会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也已正式生效。为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以下简称“退役金发放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役金发放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督促检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将退役金发放涉及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退役金的发放标准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审核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发放信息资料,保证退役金发放信息的准确、无误。

     三、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今年需发放的退役金已拨付至各省级财政。请各省级财政部门每月提前4个工作日将资金足额拨付至省级建设银行分行的退役金专用帐户,保证代发银行在每月10日将退役金发放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在拨款的同时,将审核后的退役金发放信息,提供给代发银行。每月退役金发放工作结束5日内,及时同代发银行进行对帐工作。      鉴于今年的特殊情况,1月和2月份的退役金于1月25日一并发放。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在退役金发放工作过程中要主动同军转、建行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