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1-01-2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1〕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开行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准占地重新办理手续是否交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开行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准占地重新办理手续是否交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198741日前越权批准占用的耕地,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原批件无效,198741日(含41日)以后重新办理批地手续的,应视同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依照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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