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3-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库〔2001〕7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船舶吨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为确保这项预算收入及时缴入中央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和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2000]383号)的规定,现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格式附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下发,从20011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海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算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在《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未下发之前,对于从200111日起已缴入交通部专户的吨税收入,由交通部负责使用原缴款书按《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十六类“船舶吨税”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附件: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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