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8-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民政部 【实施日期】 1989-07-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89〕455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

  二、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见附件二)执行。

  三、评残程序: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

  四、伤残保健金(即原在职残废抚恤金)的发放和列支: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伤残保健金标准(见附件一),于每年1月、7月分两次发给,每次发给全年保健金的一半。发给的伤残保健金在各单位事业费的“其他费用”目列支。

  五、伤残人员在本部门(指发证部门,下同)内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时,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片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的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原单位发给。伤残人员调出本部门的,其伤残保健金仍由原单位发给。

  六、因公致残人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办理评残手续。3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办理评残,三等的不再补办。

  七、本规定自198971日起执行。过去一些事业单位已按规定评残发证的继续有效。符合本通知规定而未予评残抚恤的因公伤残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评残,伤残保健金从批准之月起发给,以前的不补发。对于调动人员由致残时所在单位负责评残、报批和发给伤残保健金。

  八、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标准表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三、参考表式

附件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标准

(从198971日起执行)                              

 单位:元

  伤残等级      标准          备注
  特等       216       表列伤残保健金标准
  一等       184      为全年应领数。
  二等甲级     140       
  二等乙级     122       
  三等甲级     98       
  三等乙级     82       

附件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民政部1989415日民[1989]优字18号文公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12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23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15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12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23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13以上;

  15.肝脏切除12以上,或胰腺切除23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12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12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12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30%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12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23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附件三:参考表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参加工作     间                              
现工作单位                                                       
伤残时间、 地点及原因                                                    
伤残情形及 证明单位                                                     
评定伤残  等级                                                       
基层单位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批准机关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备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怃恤卡片

                         字第  号

     同志在                  中因致残,特发给此证。

                        19 年 月 日

 (此证由发伤残保健金的单位保存,人员调动时随介绍信转到新单位,作为发放伤残保健金的根据。与本人证件核对。)

相片      姓名              伤残情形   
(一寸半身 性别    民族       
免冠)    年龄             
籍贯                伤残等级      
参加工作              现工作单位     
     月                         
伤残的时    单位      
间、地点       
及原因     填发人       
伤残时所  在单位和  职务                                      备     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第1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伤残抚恤证                                         (制发单位)          

       2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伤残抚恤证      字第  号                同志因    致残,特发给此证。   (发证单位)    年 月 日

        第3

  
          二寸免           冠像片          
            持证人像           

         第4

           
       民族  
出生年月       
籍贯         
参加工作 年月                
伤残时间 地点及  原因                     

     5

                  
                  

    第6

              
           
              

                            第789

      领发伤残保健金栏      
年度     发给数额 日期 经发人盖章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1011

备注
 
 
 
 
 
 
 
 
 
 

                                    12

  一、凭此证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伤残保健金。
  二、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如
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本人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发
证部门,同时声明作废。
  三、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的钢印,否
则无效。
  四、此证不得私自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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