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12-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2018〕35号
【首选类别】 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财会〔201835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1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1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3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7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三、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2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我部于200610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政部

2018127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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