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再造善本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中华再造善本工程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再造善本工程专项经费(以下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再造善本出版和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必须按照《中华再造善本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接受文化、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集中支付、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按照 忡华再造善本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年7月底前,出版单位提出经费预算,报编纂出版委员会同意后, |
第七条 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与出版单位签定协议或下达任务书的同时,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提出拨款申请,经文化 |
第八条 样书通过验收后,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提出拨款申请,文化部计划财务司按照工程进度和协议金额向财政部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专项经费余款。
第九条 已批准出版的书目,在一年内未出版的,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可将该书目相关经费收回或批准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每年按照专项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底本费用由出版单位和提供底本的单位协商确定,纳人出版经费预算,报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再造善本所得销售收人,由出版单位和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按照3:7的分成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底本提供单位应得的销售收人,由出版单位在所得分成中与底本提供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销售收入由出版单位单独核算,于每年7月底前,与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结算。
第十八条 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将分成收人纳人下一年度预算,用于对再造善本工程的补助。
第十九条 用款单位在年度出版任务完成后,应将本年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出版单位上年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文化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将取消并收回已核准专项经费,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