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1-01-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1〕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1963年11月6日(63)财农申字第797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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