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8-1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2-08-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2〕117 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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