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1-08-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1〕4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产,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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