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生产过程中井下排水不征水资源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3-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87〕42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据煤炭工业部反映,一些城市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将煤矿开采过程中井下排水纳入征收范围。我们认为,煤矿开采过程中井下排水是必要的生产环节,与专门开采地下水资源是有区别的。为保证能源生产的顺利进行,经与有关部门商议,决定对煤矿开采过程中井下排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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