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和《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88)财综字第53号]的有关规定,在“1988年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第12个目级科目”,即:“副食品价格补贴”。按照规定,由事业行政单位发放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支出,在各有关经费“款”、“项”的此“目”中列报。
请即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