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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
一、我部决定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由农业财务司主管。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速将此项工作任务落实主管单位,配备必要人员,组织力量、着手筹划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迅速组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四、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准备在适当时候,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贯彻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问题,请作必要准备。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