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2-15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7〕22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1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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