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海关总署机关经费供应渠道的复函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8-05-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88〕234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改变海关总署机关经费供应渠道的函
 

    海关总署:  你署(88)财字第405号《关于改变海关总署机关经费供应渠道的函》收悉。  经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从1988年起将海关总署机关经费纳入海关系统的经费渠道,由关税提成收入中解决。但不改变现有关务费提成比例。今年已拨的经费,由海关总署退还给国管局,以前年度的行政费包干结余,留归海关总署使用。海关总署机关行政费供应渠道改变后,执行我部制定的,以及经我部同意由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仍应发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机关的基建、房修、汽车等其他行政事务仍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总署机关财务同意作为二级会计单位,其经费渠道变动后也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贯彻厉行节约的方针,加强经费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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