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86-08-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外字〔1986〕695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央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1985年(85)财外字第571号通知颁发的《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不少单位和地方反映在掌握执行中有些问题不够清楚,希望进一步明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请照此执行。

  一、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包括哪些范围

  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包括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批准而派出的各种性质(包括友好访问、科技交流及考察,进出口贸易、展览、进修、学习、监造、出席国际性会议,工作调研检查组……等)的代表团(组),出国时间在1年以下,其出国人员的待遇不论执行临时出国标准或执行进修实习人员的标准都属于临时出国控制范围,其所需外汇都要纳入临时出国用汇计划和控制计划范围之内。

  二、有的单位要求明确哪些不属于临时出国的控制范围

  1.我国派驻国外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驻外使领馆,代表团、外、新闻机构,中央和地方企业的驻外办事处,贸易公司及海外企业的工作人员)和我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任职人员及雇员。

  2.为执行援外任务(含援外医疗队、劳务承包)派驻国外一年以上的工人、技术员、工程师、翻译和随团管理人员。

  3.受国外聘请并有外汇收入的厨师、营业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4.由科教文卫等部门派出的一年以上的出国留学生、研究生、进修和访问学者、出国教师(教练)及其他讲学人员。

  5.“三资”企业的临时出国人员

  三、临时出国人员的用汇来源有哪些使用的范围如何划分

  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来源主要分四个方面:

  1.非贸易外汇。凡是不通过进出口贸易途径所获得的外汇,都属非贸易外汇,财政部核定下达给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非贸易外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主要用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校等单位经批准的临时派遣出国的党政军代表团、友好访问团,科技合作考察团,出国展览团、出席国际会议以及其他非经济贸易性的出国代表团或工作组用汇。

  2.贸易外汇。凡是通过进出口贸易获得的外汇都属于贸易外汇。财政部核定下达的贸易外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控制指标,包括在中央和地方各单位进出口贸易外汇计划之内,主要控制外贸部门用中央贸易外汇(包括贸易从属费)派出的进出口贸易、贸易考察、技术服务,引进项目、运输,商品检验及有关的外贸公司参加国外专业性展览会或交易会的代表团用汇。

  3.留成外汇。凡根据国家外汇留成办法,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比例批准留给各创汇单位的外汇额度(包括非贸易和贸易外汇的留成外汇额度),它是各部门、各地方自有外汇的组成部分。地方的自有外汇,除留成外汇以外,还有地方外汇,调剂外汇等。财政部核定下达的留成外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控制指标,主要用于控制地方、部门使用自有外汇出国进行综合经济考察、贸易展览、引进技术、吸收国外直接投资,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旅游外联,进修、技术培训等用汇。

  对使用自有外汇(额度)临时出国人员的控制指标,必须包括在国家下达的自有外汇用汇指标之内,不得另外增列指标。

  4.其他外汇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有关单位在国内外汇获得的各项外汇贷款(包括从国内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转贷的外国政府间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凡用贷款现汇出国进行谈判、考察、进口设备、培训人才、实习、进修等所需的临时出国用汇,都包括在该项贷款现汇中。

  (2)国外友好人士,科研团体等捐赠的现汇,根据对方捐赠的目的而需要临时派人或工作组出国的用汇。

  (3)有关单位用本单位在中国银行的现汇存款支付临时出国人员的用汇。

  (4)国家下达的补助外汇和扩权外汇等专项外汇额度,这两笔外汇额度,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进口原材料,与上述项目有关的临时出国人员用汇。

  财政部核定下达的其他外汇临时出国用汇控制指标,都包括在上述外汇之内,不是另外增加指标。

  四、财政部下达的临时出国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额度和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其他外汇控制计划指标可否在总额内互相调剂使用年终计划有结余时能否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部下达的临时出国非贸易用汇计划额度和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其他外汇控制计划指标,除非贸易外汇不能参与调剂外,其他三项指标在总额内可调剂使用。年终如有结余,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属于应办未办的项目经有关单位批准可结转下年度,但应将用汇金额编入下年度外汇计划内,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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