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11-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2-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1〕78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200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种摊派。据此,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区其他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涉及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通知自20021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
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收费部门
序号
地区
收费项目
批准文号
1全国农业乡镇企业管理费价费字[1992]452
2全国民政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价费字[1992]249
3北京农业地方小煤窑修路及管理费京政发[1989]38
4山西农业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矿区管理费晋政办发[1991]117
5四川交通乡镇船舶安全活动经费川交港监[1994]367
6湖南经贸(煤炭)乡镇煤矿安全救护费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7号令,[1994]湘价费字49
7四川经贸(煤炭)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费川价字非[1990]107
8重庆经贸(煤炭)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验考试费渝财预外[1999]81
9贵州经贸(煤炭)乡镇矿山矿长资格审查费黔劳矿字[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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