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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为加强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林业部、
一、鉴于将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部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需要有一个准备工作过程,原定从1991
二、在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以后,你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是否再集中以及集中的比例,由你省、市、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也由各省、市、自治区
三、除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是否将该省、市、区国有林区原列在预算外的林价(育林基金)部分纳入省、市、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也由各省、市、自治区
附件:
一、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和强化财政管理,解决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重点森工企业营林资金的不足问题,确定将原由企业自提自用列在预算外管理的林价(育林基金)部分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林业部、
三、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上述林价(育林基金)在中央财政预算上列收列支,不平衡预算,作为中央级林业基金,全部用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重点森工企业营林造林。
四、“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增设第222款之四“林价(育林基金)专项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八类“专款支出类”中,增设第
五、林价(育林基金)收入先由林业企业按月(每月终了后五日内)上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季(每季终了后十日内)汇缴省、区财政厅、省、区财政厅在收款后五日内,以集中缴库的方式,按上述规定科目并使用“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财政部
六、中央财政集中的林价(育林基金)收入,全部返还用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重点企业营林、造林。资金的投放与营业生产任务挂钩,实行项目管理,对资金上缴任务完成好的企业,
七、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