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不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3〕2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核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不收取工本费的函
 

  

公安部:

     你部《关于核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不收取工本费的函》(公治[2003]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年核发量不大,如果分散由市(地)、县级公安部门印制,既不利于全国统一管理,也会增加印制成本,因此,同意上述证件由你部统一印制。

    二、考虑到上述证件印制成本费用较低,同意公安部门在核发上述证件时不收取工本费。你部统一印制上述证件所需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解决。请你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许可证件发放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避免损失、浪费。

    三、你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计算机管理系统所需经费,可在编制2004年公安部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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