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3-14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总 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政干字〔2000〕第104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基本工资、义务兵津贴标准和给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的规定和1999年11月1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基本工资、义务兵津贴标准和给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增加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

    (一)先按同职级军言、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基础工资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标准为:正军职255元,副军职240元,正师职225元,副师职210元,正团职195元,副团职180元,正营职170元,副营职160元,正连职150元,副连职140元,排职135元。

    (二)再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职35元,师职以下3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职25元,师职以下2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职15元,师职以下10元。

    (三)调整年度定期增加离休费标准。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新的职务工资档次最高档差增加离休费的标准调整为:军职30元,师职28元,团职26元,营职22元,正连职14元,副连职12元,排职10元。

    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军衔工资年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不变。

    二、给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

    (一)比照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基础工资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其中,相当于在职干部基础工资的70元全额计发;其余部分,正军职干部以185元、副军职干部以170元、正师职干部以155元、副师职干部以140元、正团职干部以125元、副团职干部以110元、正营职干部以100元、副营职干部以90元、正连职干部以80元、副连职干部以70元、排职干部以65元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

    (二)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以同职级离休干部定期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

三、给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

    (一)按副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的相应标准增加退休费。其中,相当于基础工资的70元全额计发;其余部分,1993年9月3O日以前退休的八级和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休的四级满10年的以110元,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六、七级和1993年1O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休的四级满5年不满10年的以100元,1993年9月3 O日以前退休的四、五级和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休的四级不满5年的以9 0元,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以8O元、7O元、65元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

    (二)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以下列数额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执行。

    1993年9月3O日以前退休的七、八级,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休的四级士官为36元;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五、六级,1993年1O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休的三级士官为32元;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三、四级,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休的二级士官为28元;1999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一、二级,1 993年1O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休的一级士官为22元。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2OOO年1月至12月的从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开支);从2001年1月起,对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对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增加的退休费,按[1997]政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2 OOO年4月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雀军区后勤部以晋民安字[2000]第62号转发,同时补充如下:

    一、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要严格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

    二、1981年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包括原由各地老干部管理后移交到民政安置部门的军队离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从2001年1月起,由当地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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