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9-1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3〕20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20031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人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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